【襲警判囚】涉襲警及將6支汽油彈投入城門河 游泳教練襲警等罪成還押候判
發布時間: 2021/04/08 19:35
23歲游泳教練涉於沙田瀝源橋一帶遭警員截查時,推向警員胸口及用頭撞警員前額,警員並看見涉案游泳教練疑將1個袋投下城門河,水警及後撈起了1個內有6枝汽油彈的袋子。涉案游泳教練被控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,經審訊後今(8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成。裁判官指事隔已久,證人證供細節上有出入不足為奇,認為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;被告須還押至4月28日候判,以待索取背景報告。
被告林頒法(23歲)報稱游泳及健身教練,早前否認襲擊警務人員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2罪受審。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陳嘉銘,以及管有6枝汽油彈。
裁判官引述控方案情指,警員陳嘉銘供稱,接報有疑犯逃往沙田中央公園,及後看見被告在瀝源橋上將袋拋下城門河,他上前截停被告,惟被告突然加速、大力推他胸口及嘗試逃去,他用雙手抱著被告,惟被告掙扎及用頭撞他的前額,及後在同事協助下制服被告。
裁判官續指,其中1名制服被告的女警供稱,她及後與陳拿出電筒照向河面,看到一個黑色、30乘20厘米的袋狀物,水警其後到場沿河搜索,在獅子橋附近發現一個袋,內有6支汽油彈。
裁判官指,辯方抗辯時爭議各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,指陳當時無故對被告使用武力,陳從未看見被告拋下物品,即使看見被告曾拋物,以當時燈光,陳亦不可能看清物品,指水警所撈物品並非被告所拋下,並質疑呈堂證物並非水警所撈物品。
惟裁判官指,所有控方證人證供清晰明確,盤問下未有動搖,而內容亦互相吻合,雖然辯方指各人證供有所出入,惟事隔已久,證人證供細節上有出入不足為奇,認為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。
裁判官續指,根據3名警員的證供,他們當時無間斷用強力電筒照射河面漂浮物,雖然辯方指3名警員供稱漂浮物有白色條狀呈反光,惟裁判官指根據常識,在黑暗中用電筒照射水面可能會呈現反光。
裁判官又指,根據水警證供,當時一共打撈了2件物品,分別為裝有汽油彈的袋子和1件風褸,唯警員無間斷照射河面漂浮物,其中1名警員指出涉案袋子和風褸最近時亦相距50米。
裁判官亦指,雖然3名警員證供對物品的描述不盡相同,惟當時警員僅憑肉眼,對物品外形大小的評估有所出入亦不為奇,裁判官又指不相信同時間有多樣物件出現在河中。
裁判官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滿足所有控罪元素,最終裁定被告襲擊警務人員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2罪罪名成立,押後案件至4月28日判刑,期間被告還押,以待索取背景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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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